关于征求涉保司法鉴定执业意见

2021-04-29
未知

  近年,随着司法鉴定行业市场化和竞争加剧,以及交通事故“代理”机构的推波助澜下,部分鉴定机构和法医甘于堕落和围猎,与各类“黑律师、黑代理、黑中介”形成利益捆绑,把本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鉴定工作,变成了“利益、利润、利己”的角斗场,他们没有原则、毫无底线、狂妄放肆,把司法鉴定当成骗取赔款的工具,损害着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其中保险公司是最大的买单者,冤大头!

    近日,为了打击“司法黄牛”、切断骗保利益链,提高司法鉴定行业公信力,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目前已下发各省司法厅征求意见。

第一部分: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涉保司法鉴定工作

近年来,部分地区涉保司法鉴定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涉保理赔金额总量巨大。面对巨额利益驱动,一些打着“法律咨询”“代办鉴定”旗号的“代理机构”“司法黄牛”已渗透到司法鉴定工作中,以此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扰乱鉴定秩序,严重损害政府部门和司法鉴定公信力。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把做好涉保司法鉴定作为落实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举措,联合打击“司法黄牛”参与涉保司法鉴定,切断“司法黄牛”骗保利益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鉴定公正权威,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行业、保险行业公信力。

第二部分: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一)坚持司法鉴定中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涉保司法鉴定活动不得受保险机构、当事人及“司法黄牛”等组织和个人的干扰。严禁司法鉴定人收受保险机构、当事人、“司法黄牛”的财物以及接受请吃等影响公正执业的行为。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司办通〔2020〕56 号),如实记录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信息,对于严重干扰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司法行政机关。
 
(二)禁止司法鉴定行业不正当竞争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利用中介组织或个人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司法鉴定机构应加强内部人员管理,防止内部人员利用执业便利牟取私利。严禁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直接从事或投资协助、代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等活动;其近亲属投资设立从事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等保险中介业务单位的,应当书面报告属地司法行政机关。
 
(三)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和技术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涉保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司法鉴定人开展涉保司法鉴定所使用的鉴定材料,应当由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司法鉴定人要认真核查双方共同确认的鉴定材料,确保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满足鉴定需要。未经双方共同确认的鉴定材料,不得用于鉴定。在开展涉保司法鉴定之前,保险机构与当事人应当就技术标准的使用达成一致。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需要回避的,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履行司法鉴定预约制度和保险机构派员到场制度

   预约鉴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并派员与当事人共同前往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保险机构人员到场情况。非预约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保险机构到场的必要性,提前告知保险机构派员到场(含异地),提示保险机构不到场的法律后果,并如实记录询问和告知情况。经告知,保险机构主动放弃到场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和当事人予以说明,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正常开展鉴定工作。对于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不遵守通知到场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受理鉴定。
第三部分:规范保险机构参与鉴定,保障执业活动有序开展
 
(一)引导与当事人协商委托涉保司法鉴定
  各地要健全完善涉保司法鉴定委托规则,杜绝“司法黄牛”代理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对于需要鉴定的当事人,保险机构应与当事人积极沟通并告知共商委托鉴定的意义、程序以及故意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等。当事人同意的,由保险机构与当事人共同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当事人不同意的,双方可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告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选择。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保险机构可以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对于涉及人体功能性评价的涉保司法鉴定案件,双方应当优先选择通过实验室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保险机构和当事人不得就同一鉴定事项委托第二家及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兼职担任司法鉴定人。保险机构与当事人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前,应在《鉴定委托书》中明确是否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回避并说明理由。保险机构到场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不得有在司法鉴定现场干扰司法鉴定实施和影响司法鉴定人公正执业的行为。保险机构不得干预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公正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三)认真审查并合理使用司法鉴定意见
  保险机构应将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建立科学审核机制,应当认真审查并合理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保险机构应当通过教育培训、人才引进、业务交流等手段,不断提升核赔人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逐步建立保险理赔审核岗位人员的评级考核机制。
 
(四)加强与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衔接
 
  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对接涉保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能部门,建立联络员名单并设立AB 岗工作制,全面负责对保险机构派员到场的协调和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各地银保监局组织汇总各保险机构联络员信息,向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第四部分:建立行业间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涉保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向各同级银保监局提供更新后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本地名册及相关信息,……,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各同级银保监局。各地银保监局负责向各属地保险机构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信息点选服务,并向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在保险理赔业务中的运营情况,以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考核评价和分类管理。
 
(二)建立通报交流机制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与各同级银保监局建立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通报机制,探索建立重大热点、难点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涉保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双方共同推动加强宣传涉保司法鉴定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果,建立涉保司法鉴定长效交互培训机制,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三)建立争端解决机制
 
  保险机构和/或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疑时,司法鉴定机构有义务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保险机构和/或当事人不接受时,可通过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各同级银保监局依托各地司法鉴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启动司法鉴定意见专家论证咨询,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保险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客观如实地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法违规行为,双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对于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与各同级银保监局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违法违规鉴定、与“司法黄牛”勾结从事“人情、金钱、虚假”鉴定、利用鉴定进行保险诈骗等严重扰乱司法鉴定秩序的行为和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保险理赔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指导监督机制
 
  要建立完善“相互制衡、长效管理”的涉保司法鉴定指导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各属地机构、人员的日常监管,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苗头线索,强化预知预测,完善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涉保司法鉴定舆情。各司法鉴定机构、保险机构做好涉保司法鉴定案件基础数据统计工作,按年度报送至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同级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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